2026-10-20 四川天府银行贵阳分行贷款管理不到位罚款30万元贵金罚决字〔2026〕56号王静行长助理警告贵州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处罚年内再次受罚

四川天府银行贵阳分行贷款管理不到位被罚30万元 责任人同步被警告(贵金罚决字〔2026〕55、56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10月20日在官网公示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因贷款管理不到位被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贵金罚决字〔2026〕56号,处罚内容是罚款30万元。同时,时任四川天府银行贵阳分行行长助理王静因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被给予警告,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贵金罚决字〔2026〕55号。作出决定机关均为贵州金融监管局。

“贷款管理不到位”是一个概括性的违法定性,在银行业监管处罚中常见,但它对应的往往是一组具体的履职缺位——贷前调查不审慎、贷中审查流于形式、贷后检查与资金用途监控缺失、受托支付执行不严、以及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等。监管通常不会只因为一个孤立的差错就开出罚单,而是因为某环节出现了可归责的管理缺陷,且这种缺陷具有普遍性而非偶发性。对贵阳分行而言,这一次被罚,指向的是信贷风险管理链条上的系统性疏漏,而不只是某笔贷款的个案问题。

更值得注意的是处罚结构的完整性。一个机构主体被罚款,一个时任高管被警告——机构罚与个人责同步落位。在金融监管“双罚制”越来越普遍的趋势下,这个组合传递的信号是:违规不是“机构交罚款就了事”,责任人同样要为自己的履职瑕疵承担责任。这对银行的合规体系是个直接提醒:信贷风险管理的责任要落实到人,贷前贷中贷后的每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责任人与可追溯的记录。

还需要点明的是,这不是该分行第一次因为贷款管理不到位被罚。据公开信息,2025年7月,四川天府银行贵阳分行就曾因贷款管理不到位被贵州金融监管局罚款30万元(贵金罚决字〔2025〕58号),时任分行行长助理刘伟同步被警告。短短一年多时间,同类问题两次被同一监管分局处罚、金额相同,说明问题并非一次性偶发,而是内部管理制度可能尚未从根本上整改到位。这既是监管从严的信号,也是对同类中小银行“重营销、轻风控”倾向的再一次警示。

对银行同业与相关企业客户,有三条可操作的提醒。第一,商业银行应把“贷款管理不到位”这类处罚作为内控自检的触发条件,对照处罚决定的定性逐项自查贷前、贷中、贷后三道防线,而不是把罚款当作一次性成本。第二,企业客户在与银行合作时,可关注其公开的行政处罚记录——频发同类信贷违规的机构,其风控文化往往偏激进,涉及自身授信安排时应更审慎地核验条款。第三,监管处罚信息公开可在中国银保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行政处罚栏目查询,涉及自身业务的处罚信息可作为风控尽调的一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事实边界:以上处罚信息来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2026年10月20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贵金罚决字〔2026〕55、56号);“贷款管理不到位”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细节以监管披露为准,本次为针对2026年度新增处罚的披露,2025年处罚系据公开信息补充说明。
信息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 2026-10-20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贵金罚决字〔2026〕55、56号)。根据公开新闻报道、官方通报及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公开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