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月21日公布了2026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一老一小”食品安全提升行动)。这个专项的指向很明确——保健食品护老与婴幼儿辅食安全,两个方向上各查了一批案子。公布出来的五起里,有三起的数字和处罚力度值得单独看。
先看处罚最重的那一起。太和县某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当事人生产的“压片糖果”标签通过字号大小差异误导消费者,标签内容暗示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效,标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其生产的“益生菌复合蛋白质粉”经检验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另查明,当事人一年内曾因同类标签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026年6月5日,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责令改正,作出罚款9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12元、并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这起案子里有三个点必须分开讲。第一个点是“字号大小差异”。按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签上商品名称的字体不得大于产品真实属性名称的字体,这是为了防止企业用一个响亮的商品名盖住“压片糖果”这种真实属性——因为真实属性才是消费者判断产品性质(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还是药品)的依据。把“压片糖果”缩小、把商品名放大,实质是让消费者误判产品类别。
第二个点是“暗示疾病治疗功效”。这是食品宣称的绝对红线。普通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能声称保健功能的只有取得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能声称治疗疾病的只有药品。压片糖果是普通食品,一旦标签暗示治病,无论措辞多隐晦都构成违法。
第三个点是“一年内曾因同类标签违法受到行政处罚”。这是本案从重处罚并吊销许可证的关键。食品安全法对“一年内累计三次”有明确的从重与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而同类违法行为在一年内重复出现,说明当事人并未通过前次处罚实现整改。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是食品生产领域最重的资格罚——它意味着这家企业失去了从事食品生产的法定资格,不是交点罚款就能继续开工。
第二起是保健食品本身不合格。太和县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保健食品且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2026年1月7日,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食品抽检不合格案件线索后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已召回的不合格悦健莱牌多种B族维生素片1824瓶并依法查封。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共计2880瓶,经检验该批次产品维生素B₁指标不符合企业标准要求;在采购环节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落实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无法核实供货主体信息。该批次产品已售出1056瓶,违法所得7776元。2026年5月18日,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警告、罚款48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776元、没收不合格悦健莱牌多种B族维生素片1824瓶的处罚决定。
这里有个数字值得一算:购进2880瓶,已售出1056瓶,查获召回1824瓶。1056+1824=2880,说明这一批次被完整追回来了,召回执行到位。但反过来看,1056瓶在被召回之前已经到了消费者手里。这批产品的问题是维生素B₁含量不符合企业标准要求——注意,标准依据是“企业标准”,也就是企业在产品备案时自己公开承诺的指标,达不到自己承诺的含量,属于典型的质量不达标。
更要紧的是第二句:当事人在采购环节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落实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无法核实供货主体信息。这一条解释了为什么不合格产品能进来。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的进货查验不是形式——它要核验供货者资质、产品注册或备案凭证、检验合格证明,并留存记录。缺了这一步,经营者事实上无法判断自己进的货是否合格,也无法在出问题时向上溯源。
第三起是婴幼儿方向,性质最特殊。阜阳市开发区某母婴用品店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案:2026年2月6日,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台转办线索,反映该母婴用品店经营iSainte臻爱敏佳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经查,该产品产自韩国,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取得我国注册证书;当事人推荐消费者通过微信小程序下单采购,消费者收货后由当事人在店铺收银系统录入销售记录,且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手续,违法所得285元。2026年3月24日,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5元的处罚决定。
这起案子的违法所得只有285元,罚款5000元,金额都很小,但它涉及的产品类别是最需要严格监管的一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而专门加工配方的食品,氨基酸配方食品尤其面向特殊代谢状况的婴儿。我国对这类产品实行严格的注册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审评覆盖配方科学性、安全性与临床效果,境外产品即便在原产国合法上市,未取得我国注册证书也不得在我国经营销售。
本案还有一个操作上的新形态值得注意:经营者推荐消费者通过微信小程序下单,消费者收货后由当事人在店铺收银系统录入销售记录。这种“线上引流、线下代卖”的结构,把交易行为拆成了两段——钱和货在小程序端完成,店铺只留一条销售记录,看上去像是代客下单。但监管认定很清楚:只要实质是经营行为,无论交易在哪个端口完成,经营者都要承担经营者的全部义务,包括进货查验与产品合法性审查。
另外两起同样指向网络渠道的老问题。临泉县某电子商务经营部实际控制多家拼多多、抖音店铺销售压片糖果类普通食品,为规避平台监管使用隐晦名称设置商品链接,标签暗示壮阳滋补功效,并实施刷单385盒(虚假交易货值10333.66元),实际销售483盒、货值10875.71元,2026年6月18日被罚款31750元、没收违法所得10875.71元。阜南县方集某食品作坊生产的手工麻花铝残留量超出国家标准限值,其“方集蔡家麻叶”标签标注“不含任何添加剂”与实际不符,且使用了超过保质期的复配膨松剂,2026年4月30日被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4.8元。
对消费者,尤其是家里有老人和婴幼儿的,有三条可操作的判断方法。第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必须看注册:合法产品标签上会标注注册号(格式为“国食注字TY+编号”),可在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核验;境外产品没有这个号的,无论渠道怎么推荐都不要买。第二,保健食品认准蓝帽子标志与批准文号,其宣称的保健功能必须与批准证书一致;凡是把普通食品与具体疾病连在一起讲的,直接保存截图并拨打12315。第三,看标签上的字号——商品名字体明显大于产品真实属性名称(如“压片糖果”)的,就是在打擦边球,真实属性那几个字才是判断产品性质的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事实边界:本批典型案例中的多数当事人名称在通报中作匿名处理(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某保健品有限公司、某母婴用品店等),文中所引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处罚结果均据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案例内容;具体处罚决定书文号未在通报中披露,以属地监管部门后续公开信息为准。
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老一小”典型案例:“悦健莱”B族维生素片不合格,一企业被罚9.8万并吊销生产许可
信息来源: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10-21 公布《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一老一小”食品安全提升行动)》。根据公开新闻报道、官方通报及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公开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