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认定规则》,自2026年11月10日起施行。这份规则要解决的问题很具体:在投诉举报通道日益便利之后,出现了一批并非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投诉举报,它们大量占用行政调解资源,反过来挤压了真实消费者的维权通道。
先把认定对象说清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是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投诉举报。注意这里有两个要件必须同时满足——目的要件(牟取不正当利益)和行为要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缺一不可。这一条划出的边界很关键:正常的消费者哪怕投诉次数多一些、索赔金额高一些,只要是为生活消费需要,就不属于本规则的认定对象。
规则列出了5种可以直接认定的情形。第一,以夹带、掉包、造假、篡改、虚构或者捏造事实等违法手段投诉举报——这类情形的问题不在“索赔”,而在“制造问题再索赔”,例如自带异物投入食品后投诉。第二,以投诉、举报、诉讼、曝光等方式胁迫经营者支付无法律依据的“赔偿金”“补偿款”“和解费”“咨询费”“封口费”——关键词是“胁迫”与“无法律依据”,正常的协商和解不在其列。第三,同一人短期内频繁投诉举报,或不同人串通集中投诉举报且内容高度格式化、模板化——“格式化、模板化”是可识别的强特征。第四,未发生真实消费关系,或以网购秒拍秒退、空下单不收货、外卖异地下单不使用等异常消费行为发起索赔。第五,兜底条款:其他以牟利为目的滥用权利、违背诚信原则或公序良俗的投诉举报。
规则最实的部分是量化阈值:一年内,在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30次以上,或者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10次以上,属于数量明显异常。同时明确,12315、12345、信件、来访等渠道的次数合并计算;冒用、借用他人身份的计入本人;多名投诉举报人串通的分别累计。这几句把常见的规避手段都堵上了——换渠道、换身份、换人头,都不影响累计。
处置上有一条区分值得注意,它决定了这份规则不会误伤真实线索:牟利性投诉依法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依法终止调解;但牟利性举报仍应依法核查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可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换句话说,哪怕提出人的动机不纯,只要反映的问题属实,对企业的查处照常进行——规则的指向是“滥用权利的索赔”,不是“问题本身”。
制度衔接方面,本规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总局令第121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相衔接,形成了“上位法授权+部门规章细化+地方规则量化阈值”的结构。与此同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就《市场监督管理若干法律疑难问题指引(2026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期2026-10-19至11-18),其中《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拟将惩罚性赔偿主张主体限缩为“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消费者”——地方规则与上位法修订正在同一个方向上收紧。
对普通消费者,这份规则的实际影响其实很小,甚至是正向的:它针对的是“假消费、真索赔”,不是真实维权。真正需要注意的反而是另一面——维权时要保证自己的投诉基于真实消费关系,保留完整的订单、支付凭证与实物证据,不夸大、不虚构事实。只要事实站得住,这套规则对你不构成任何约束;相反,它腾出的行政资源会让真实投诉处理得更快。
【消费者联盟】江苏公布牟利性投诉举报认定规则11月10日施行:一年全国30次、全省10次即属异常,5种情形直接认定
信息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认定规则》(2026-10-20 公布,2026-11-10 施行),经中国市场监管报 2026-10-20 报道。根据公开新闻报道、官方通报及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公开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