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老年人网络侵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自2018年9月9日建院以来涉60岁以上老年人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对外发布10起典型案例。
先看两组数字。第一组是案件量:该院累计受理此类案件4671件、审结4667件,其中68%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第二组是人群基数:《第5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5年12月,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网民规模已达1.73亿人,占全部网民的15.4%。把两组数字放在一起,结论很清楚——老年人深度接入互联网的同时,人格权益在网络空间遭受侵害的纠纷同步增多,而涉老网络侵权已经不是零星个案,是一类具有稳定结构的高发纠纷。
从案件类型看,名誉权侵权纠纷占比超过七成,是涉老网络侵权的最主要类型,且集中在两类场景:一类是陌生网络用户在社交平台发布侮辱、诽谤内容;另一类是线下家事、邻里矛盾转移至线上,当事人在业主群、家庭群等聊天群组内互相指责贬损。肖像权侵权则高度集中于商业营销领域,部分市场主体擅自使用具有一定公众知名度的老年人肖像、姓名,虚构代言关系以推广商品、牟取利益。
新技术带来的新风险,是这批案例里最值得单独讲的一块。某文化公司为推广销售家庭育儿类图书,与某带货主播订立协议,委托其制作并发布短视频为店铺进行网络宣传。随后该主播在个人账号发布多个宣传视频,使用了66岁的李某某公开演讲、授课的视频片段,并配以与李某某声音在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上高度近似的AI合成音频,用户点击视频一侧按钮即可直接跳转至该公司店铺购买图书。经查,涉案视频素材并未取得李某某授权,该公司对素材来源、授权材料等也未进行审核。法院认定,涉案视频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李某某肖像并结合使用与其声纹特征高度吻合的AI合成声音,构成对其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害;该公司作为委托方,未对视频素材来源、是否获得授权等事项进行审核,存在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过失,与带货主播成立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李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2万元。该案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这条裁判规则的分量在于它把责任分配讲明了:AI合成声音只要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就落入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而委托推广的商家不能以“视频是主播做的”为由免责,对宣传素材的来源与授权负有审核义务,未尽审核即构成共同侵权。对大量依赖达人带货、素材外包的商家来说,这是一条必须内化到合同与流程里的规则:委托合同里写明“侵权由委托方担责”只是内部约定,不能对抗被侵权人。
其余几起案例覆盖了新老两类情形。商业代言类:62岁的知名演艺人士张某的照片、姓名及手写签名被泉州某公司在多家电商店铺的老人鞋销售链接中使用,配以“张某代言”“形象代言人 张某”等宣传语,法院认定构成对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判令该公司在涉案店铺首页置顶位置刊登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逝者人格利益类:某生物科技公司在电商店铺中未经同意使用已过百岁的逝者姚某的肖像照用于商品推广,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姚某五名在世子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虚假信息类:2023年,邹某某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载有71岁作家毕某某照片的“讣告”,谎称“经毕某某之子授权发布”并带话题“#毕某某去世”,引发多家全国性媒体关注与转载,法院认定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判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恶意剪辑类:66岁的李某1一家曾参与电视台公益节目录制,被告李某2恶意截取节目视频并配以涉及婆媳纠纷、家庭暴力等内容的虚假字幕,浏览量150万次、评论量1万,法院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
也有两起案例的判决结果对老年人是保护性的,值得一并记住。一起是80岁的莫某某被外孙江某某冒用其实名认证的手机号注册账号,公开发布侮辱诽谤演艺人士杨某的言论;法院结合莫某某的年龄、身体状况、主观过错及案件证据综合判定,不足以认定其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或实施了侵权行为,判决莫某某不承担侵权责任,厘清了网络账号实名登记人与实际使用人的责任边界,避免老年人因身份信息被冒用而承担法律责任。另一起则相反:87岁的张某某因家庭纠纷被其子登录其微信号,向亲友及社区微信群发送侮辱、丑化信息,并在短视频平台自称是张某某配以照片发布诅咒性言论;法院认定侵害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甚至构成对其年老母亲一般人格权益的侵害,明确指出网络平台并非家庭纠纷的“泄愤场”,血缘关系也并非侵权的“豁免事由”。
法院同时提示了一个双向问题:部分纠纷中,老年人自己也是侵权行为人。受数字素养局限,一些老年人将微信群等同于熟人私下交流空间,因家庭赡养、邻里琐事在群聊发布指责、侮辱言论,越过言论合理边界,反过来引发名誉权诉讼——63岁的尹某某与表兄弟魏某因赡养问题在微信群内互相辱骂,双方均被认定构成侵权、各自书面道歉并赔偿;61岁的李某被邻居林某在业主群内暗指与业委会主任存在不正当关系,法院认定具有一定传播范围的业主微信群属于公共空间,林某未经核实发布不实负面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
取证是老年人维权最现实的短板。侵权内容可被快速删除篡改,老年人普遍存在取证意识不足、电子证据保存能力弱的困境;但反过来,网络行为也会留下发布记录、互动数据等数字痕迹,及时通过公证、区块链存证、平台协查固定证据,就能为维权提供支撑。北京互联网法院同步打造了“e应晚霞”涉老司法保护工作机制,落实适老化诉讼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线下开庭、通俗化流程释明,对胜诉案件主动提示执行申请途径,并协调平台落实删除侵权、赔礼道歉判项。法院提出的五点建议也可直接照做:规范自身网络言论、增强证据留存意识、加强家庭协助引导、压实经营主体责任、凝聚协同共治合力。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涉老网络侵权:8年审结4667件、名誉权纠纷占比超七成,AI合成老人声音带货案委托方连带赔偿12万元
信息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6-10-16 涉老年人网络侵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及10起典型案例,经澎湃新闻 2026-10-16、央广网 2026-10-16、北京青年报(搜狐)2026-10-19 报道。根据公开新闻报道、官方通报及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公开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