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2 最高法金融监管典型案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义务格式条款仲裁无效重疾险投资者保护消费者联盟

最高法、央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6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基金APP强制变更仲裁无效、银行未尽适当性义务被判赔66万余元

签合同时一页页翻过的条款,风险揭示时一句句承诺的“低风险”,赎回时突然被改掉的仲裁条款——这些金融消费中的“坑”,被司法和监管同时盯上了。2026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六起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给金融机构划出清晰红线。

案例一,银行利率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某银行诉潘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借款合同约定逾期后利率由年利率6.9%调整为LPR四倍,再上浮50%后高达年利率23.10%,达正常利率三倍有余。法院认定该调整利率条款未加粗提示、显著性不足,贷款人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不得据此计算逾期利率,支持按原利率及10.35%罚息计算。法院明确:借款利率调整条款属于与借款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金融机构必须全面披露。

案例二,银行不得以免责为由逃避适当性义务。苏某经某银行客户经理推介线上投资600万元购买该行代销资管产品,合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等原始材料均无苏某电子签名,产品触及止损线提前终止,本金受损。法院认定该行未以合适方式揭示风险、未进行风险匹配,虽然不存在欺骗诱导行为,也不能反推已尽适当性义务,二审维持判决银行赔偿662671.57元。

案例三,证券机构私售非授权私募基金应担责。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向VIP客户杨某某兜售非本营业部代销的私募基金100万元,未评估风险、未做适当性匹配,产品亏损清算。证监局对该营业部发出警示函。法院二审认定营业部违反适当性义务,但杨某某作为有理财经验者亦有过错,改判营业部赔偿576716.97元。

案例四,基金APP强制变更仲裁无效。74岁的方某2015年认购100万元基金产品,亏损38万元后起诉。基金公司升级APP,将含仲裁条款的系列服务协议设置为登录前置条件,页面仅“同意并签署”“不同意并退出”两个选项,用户不同意就无法使用APP。法院认定该签署方式具有强制性、违背仲裁自愿原则,仲裁协议对方某不具有约束力,争议应由诉讼解决。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

案例五,重疾险严苛理赔要件,20日调解赔付36万元。吴某确诊“肝豆状核变性”后申请40万元保额的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以未完全符合合同全部临床构成要件拒赔。法院认为合同设置严苛理赔要件且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组织调解: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理赔款36万元、豁免确诊后16期续期保费77440元,审理仅历时20日。

案例六,“示范判决+委托调解+代表人诉讼”维护中小投资者。针对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法院综合运用多元解纷机制,为众多中小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途径。

这六起案例的共同指向是:格式条款必须让消费者看得懂、愿接受;高风险金融产品销售必须“卖者尽责”;技术优势不能用来侵犯消费者救济选择权;严苛免责条款不能成为拒赔挡箭牌。对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提示是:第一,签订金融合同时重点关注利率、费用、违约责任等加粗或涉及重大利益的条款,看不懂的当场问清;第二,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务必确认销售机构做了风险测评与适当性匹配,拒绝任何“包赚不赔”的口头承诺;第三,若发现APP强制勾选仲裁、格式条款显失公平,可依法主张条款无效,通过12378金融消费者投诉热线或司法途径维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2026年10月12日。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2026-10-1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根据公开新闻报道、官方通报及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公开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