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9月21日公布2026年“铁拳”行动暨酒类执法典型案例六起。该批案例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强白酒市场乱象整治、坚决打击假冒伪劣的部署要求,旨在展示市场监管部门严惩侵权假冒、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成效。
案例一为阳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武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2026年1月13日,阳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及汾酒集团工作人员,对武某某租赁的库房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汾酒集团汾清酒A15”“汾酒集团一坛香酒”“汾酒集团纯酿酒”等白酒共计23882盒,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均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127.1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因涉案货值巨大,阳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案例二为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山西鸿雁千秋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及生产掺假掺杂食品案。2025年12月,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该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其在直播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3·15”等标志及名人肖像声音作虚假宣传,同时作为委托方未对受托方生产掺假掺杂白酒的行为进行监督。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构成虚假宣传和生产经营掺假掺杂食品两项违法,太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0万元。执法部门指出,本案系网络直播营销虚假宣传与委托方监督失职复合违法的典型,形成了“线上虚假宣传+线下质量违法”全链条打击模式。
案例三为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山西汾河缘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及标签虚假标注食品案。2025年12月,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市场监管局指定管辖对该公司执法检查,发现其用食用酒精、香料等勾兑白酒,却标注为“固态法白酒”,并虚假标注原料、产品标准及酒精度,现场查扣白酒4264箱,货值金额共计6.79万元。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一条,太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及产品并处罚款115.58万元,同时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厂长李某罚款2.15万元,形成“企业违法+个人担责”的双重惩戒。
案例四为太原市与汾阳市两级市场监管局衔接查处的山西千龄老酒坊有限公司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案。2025年11月,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兰花颂原浆酒”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的53%vol不符,且无法提供原料购进、生产、销售等相关记录,货值金额共计4.96万元,因货值较大、属情节严重,太原市市场监管局给予从重处罚,责令停产停业30天并处罚款44.64万元。2026年4月,汾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交办线索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停产停业期间不履行停产停业要求、继续违法经营,未建立生产记录且拒不改正,遂再次处以罚款26万元、没收违法产品并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案例五为高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红都烟酒商行重复销售侵权汾酒案。2025年12月,高平市市场监管局检查查获“巴拿马20汾酒”等三种假冒汾酒共12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侵权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违法经营额2553.4元。因当事人属五年内再次侵权应予从重,且同时构成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高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侵权商品并处罚款17.5万元。案例六为文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王某某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2025年11月5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县村民王某某家中开展执法检查,查获其自行灌装的假冒汾酒256瓶及包装材料,货值金额2.89万元、违法所得1.43万元;因属五年内再次侵权、应从重处罚,文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5万元。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铁拳”行动酒类执法典型案例:汾河缘勾兑白酒冒充固态法被罚115.58万元并吊销许可证
信息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铁拳”行动暨酒类执法典型案例》(2026-09-21 发布)。根据公开新闻报道、官方通报及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公开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