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2026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围绕仿冒混淆、侵害技术秘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等重要法律问题,选取9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这批案例既包括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传统消费领域,也涉及人工智能、新能源、平台经济等新兴和重点领域。
在企业名称仿冒方面,案例1明确:某珠宝公司将“金六福尚美”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使用,被“六福”“六福珠宝”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某营销公司诉至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六福”商标经过注册人某集团及某营销公司的持续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某珠宝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在后登记企业名称时对在先注册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六福”商标应当知晓,但仍将完整包含“六福”字样的近似标识“金六福尚美”作为字号登记并使用,主观上攀附“六福”商标商誉的故意明显,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商品来源于某集团或与该集团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名称仿冒行为的认定规则——即使规范使用仍不足以避免混淆的,仍应认定该登记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商业标识保护方面,案例4明确知名影视剧剧名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某管理公司、某酒业公司委托某啤酒公司生产多款“狂飙”品牌酒类商品,在瓶身、瓶贴、瓶盖、包装箱等位置突出使用“狂飙”变体文字,字形风格与影视剧《狂飙》片头所用“狂飙”字体高度近似,并在线上、线下大规模宣传活动中搭配使用该剧主人公名称等元素以及影视剧画面。法院经审理认为,“狂飙”虽是常见词汇,但作为影视剧名称,随着热播已与该剧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能够发挥识别作用,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未经许可不得仿冒搭蹭,三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直播电商领域,案例7明确篡改他人直播切片同样构成虚假宣传。某传媒公司截取艺人黄某此前公开的直播切片内容,利用技术手段篡改配音,将黄某推荐的面膜品牌替换为其他品牌同类产品,并挂载对应商品链接带货牟利。法院审理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不仅包括直接针对商品性能、功能、质量等所作宣传,还包括对商品的推广关系进行的商业宣传;该商业宣传为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虚假信息,且易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传媒公司推广的面膜商品与黄某存在关联或系黄某推荐,从而为其带来不当竞争优势,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导直播电商行业规范竞争。
在整治“内卷式”恶性竞争方面,案例8和案例9分别针对经营者为推广自身产品、恶意剪辑拼接刀片电池测评视频以贬损竞争对手商品性能,以及发布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比较广告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商誉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案例2则明确,人民法院将利用他人技术秘密承揽工程项目获取的报酬认定为侵权获利,并以此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有效惩治违法,充分保护科技创新。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人民法院持续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有效规范商业标识攀附、仿冒搭车、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有充分侵权获利证据的情况下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力威慑恶意侵权行为;针对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具有严重危害性和明确可责性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平衡规范与发展、技术赋能与公共利益维护之间的关系,稳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和相关兜底性规定认定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反不正当竞争九件典型案例:篡改艺人直播切片换品牌带货构成虚假宣传,“金六福尚美”攀附“六福”被认定不正当竞争,蹭《狂飙》剧名卖酒被判侵权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6-09;中国消费者报、中国网科技 2026-09-14;新浪财经 2026-09-14。根据公开新闻报道、官方通报及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公开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