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预付式经营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预付式经营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目前已在深圳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
在适用范围上,草案所称预付式经营,是指经营者在生活消费领域向消费者收取预付款,仅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通过多次、持续的方式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典型的如健身卡、美容卡、理发卡等。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公共文化、公共交通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预付式收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一项重点是拟设置“七天无理由退款”。草案提出,自支付预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未进行任何实际消费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款;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七日内退回全部预付款。经营者因预付款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与经营者协商退回或者支付合理价款。
第二项重点是经营者违约时的退款规则。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要求退回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退款;退款期限可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款。
第三项重点是拟设置预付款限额与限期。草案对预付款金额、服务有效期设置限制,在规定实施前,按照同一消费者收取的预付款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服务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施行。此外,草案还明确了不得收取预付款的情形,以及商家违规的处罚标准。
草案与司法实践形成呼应。此前人民法院报披露的一起案例中,消费者全款办理年卡仅七天后退卡被扣一半费用,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判令全额退款。该条的核心在于为线下健身、培训、美容等特定领域的预付式消费创设法定“冷静期”,把线上消费中成熟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精神延伸至线下预付场景,同时明确除外情形——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若已从该经营者或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则不再享有该“七日后悔权”。
消费者组织提示,办理预付卡应增强风险意识、量需而行,付款后如改变主意应善用法律赋予的“七日冷静期”,及时通过有效方式提出退款请求并保留证据;经营者则应主动自查并修正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消费者联盟】深圳拟出台预付式经营新规:设7天无理由退款、单客预付款不超5000元且期限不超12个月,商家拒不退款将面临罚款
信息来源:深圳人大网《深圳经济特区预付式经营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公告(2026-09);人民法院报预付式消费案例报道 2026-09-13;新浪财经 2026-09-13。根据公开新闻报道、官方通报及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公开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