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市监处罚〔2026〕180号)披露,石家庄达宁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星”牌电热毯存在产品质量不合格与商标侵权双重问题。涉事产品规格为TT150X70,生产日期2024年9月16日,共150条销售至湖南株洲。
质量方面,该产品非正常工作项目(第19.102条、19.103条、19.110条)不符合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 4706.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非正常工作项目主要考核器具在异常工况(如折叠使用、局部覆盖、元件失效等)下的安全防护能力,该项目不合格意味着产品在实际使用中一旦出现异常,可能无法有效切断热源,存在过热甚至引发火灾的风险。
商标方面,当事人未能提供“水星”商标的授权使用证明,构成冒用他人注册商标。冒用他人商标不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也让消费者误认为产品来自该商标持有人,具有明显的误导性。
当事人已就涉事产品发布召回公告。依据《产品质量法》,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依据《商标法》,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可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监管部门提示,电热毯属季节性高风险家电,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认准CCC认证标志,使用前检查电源线与控制装置是否完好,避免折叠使用与长时间通电,超过安全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应及时更换。
石家庄达宁电器“水星”牌电热毯被罚:非正常工作项目不符合GB 4706.1/4706.8,且冒用“水星”商标无法提供授权
信息来源: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罚〔2026〕180号(2026-09-07,xinle.gov.cn);中国消费者报、DEFECT DAILY 每日不合格产品通报 2026-09-13。根据公开新闻报道、官方通报及国家市场监管部门公开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