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伊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致:重庆阿修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作证明
兹证明,[路俊飞](性别:[男],身份证号:[13293937681])自[2013年1月1日]起,在我公司担任[咨询顾问]。在此期间,[路俊飞]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 客服
- 咨询
(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在我公司任职期间,[路俊飞]工作勤奋,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参与各项工作,表现良好。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司人事部门联系。
特此证明。
[上海伊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浦东新区惠南镇听谐路60-80号一层]
[13293937681]
[326223756@qq.com]
[2023年1月1日]